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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2016-07-19 09:01

天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下发《天津市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

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职改字[1994]1号

各主管口,各局、区、县及有关单位:

《天津市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批准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与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联系。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天津市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

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1.总则

1.1为切实做好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技术水平,存进我市图书、资料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事迹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1.2本标准中的图书、资料专业是指在有正式编制的各类、各级图书馆(室)、资料馆(室)中从事图书、资料的搜集、整理、借阅、典藏、参考咨询、文献研究、业务辅导及现代化技术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领域。

1.3在上述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内从事图书、资料的科研、业务及业务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时,必须一找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2.基本条件

2.1申报图书、资料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思想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图书资料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日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应为“称职”以上。

3学历和资历

3.1申报馆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2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博士学位后,确定馆员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b.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1评审馆员资格应对以下情况进行考查:

4.1.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随着图书资料事业发展和工作领域的拓宽,按照岗位需要,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而补充或更新知识。

4.1.2了解本专业(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了解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4.1.3熟悉本专业领域文献工作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4.1.4熟悉本专业领域计算机应用知识,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运用计算机进行有关的专业所及户工作。

4.1.5了解本岗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专业知识。

4.2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对其以下情况进行考查:

4.2.1具有系统见识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随着图书(资料)馆事业发展和工作领域的拓宽,按照岗位的需要,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而补充或更新知识。

4.2.2熟悉本专业(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4.2.3掌握本专业领域文献工作的有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4.2.4掌握计算机基本原理及操作系统,能够指导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领域的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

4.2.5熟悉本专业有关的其他知识。

5.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5.1评审馆员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考查:

5.1.1在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较好的完成过下列工作之一:

a.是参加部、市级攻关或重点科研项目的业务骨干。

b.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完成局(区)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且成果达到局以上先进水平。

c.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完成部、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重点业务工作一项,或局(区)以上重点业务工作两项,且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d.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完成大中型图书、资料单位全局性重点业务工作三项以上或小型图书、资料单位全局性重点工作五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获同行专家好评。

e.担任各图书、资料单位文献采访、著录标引、参考咨询、书目索引编制及读者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

f.主持编写各图书、资料单位年度业务工作计划、重要业务规范、规程及业务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其中至少三项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辅助实施。

g.具有一定的科学管理能力,在各图书、资料单位主持一个方面的业务工作或管理一个业务工作部门(科、组),并改进所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收到一定管理效益和服务效益。

5.1.2能够比较好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承担一定技术难度的科研或业务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较重要的业务技术问题。

5.1.3能够正确地运用各种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较好地处理工作中有业务技术问题。

5.1.4能够解决主管部门工作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与协调中的一般业务技术问题。

5.1.5能够对本单位专业领域内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做出贡献或有一定的上机操作能力。

5.1.6能够指导助理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2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应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考查:

5.2.1在担任馆员职务期间,较好地完成过下列工作之一:

a.国家攻关或重点项目的主要参加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b.部、市级科研课题一项,或局(区)以上科研项目两项的主要参加者,且成果达到部、市级以上先进水平。

c.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重点业务工作一项,或局(区)以上重点业务工作两项,且成绩获同行专家好评。

d.主持完成大中型图书资料单位全局性重点业务工作三项,其中至少一项获同行专家好评。

e.在大中型图书、资料单位主持全面业务学习研讨活动,承担过较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其中成绩获同行专家好评。

f.担任大中型图书资料单位的文献擦方、著录标引、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及文献研究等方面业务工作的设计、指导、审核工作。

g.主持或参与制定部、市级中长期图书、资料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且成果付诸实施。

h.有丰富的科学管理经验,为大中型图书、资料单位或其中重要业务工作部门的技术进步进行总体设计或提出重大改革建议,付诸实施后,收到可以考核的显著管理效益和服务效益。

5.2.2能够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疑难问题。

5.2.3能够熟练地运用各种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创造性地开展科研或业务工作。

5.2.4能够解决主管工作中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与协调中的重要业务技术问题。

5.2.5能够组织专业人员从事专业领域的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并取得成效。

5.2.6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正确审核馆员的业务发展。

6.业绩成果

6.1评审馆员资格应全面考查其在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6.1.1在科研、业务管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被局(区)以上有关业务部门肯定或采纳推广。

b.将一项以上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业务工作实践,并收到良好效果(附有关资料)。

c.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是公认的业务骨干(附有关资料)。

d.由于本人发挥了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使所主持的业务管理工作单位、部门获局(区)以上“文明图书馆”、“文明服务单位”、“工作先进单位”(非单项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或达到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

6.1.2撰写以下论著之一:

a.作为第一撰写人在部、市级专题学术论文征集评选中入选论文一篇。

b.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市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上,或在省市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两篇。

c.完成经同行专家评审鉴定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业务报告二篇。

6.2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全面考查其在担任馆员职务期间所取得的工作成绩,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6.2.1在科研、业务及业务管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研究成果获部、市级科级进步三等奖(或其它同档次奖项)的主要参加者。

b.研究成果被局(区)以上有关业务管理部门采纳推广不少于两项的主要参加者。

c.主持将一项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大中型图书、资料单位或其中重要业务工作部门的实际工作,取得开拓性的显著管理效益和服务效益。

d.主持大型的专题或专项读者活动三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提供有关资料),或多次组织图书、资料为科研、经济、生产、管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对方单位的高度评价(附有关资料)。

e.由于本人发挥了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使所主持的业务管理工作单位、部门获市以上“文明图书馆”、“文明服务单位”、“工作先进单位”(非单项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或达到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

6.2.2撰写以下著作或论文之一:

a.出版学术著作一部。

b.出版学术译著一部。

c.作为第一撰写人在部、市级专题学术论文征集评选中获优秀论文三等奖一篇。

d.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二篇或在省、市级专业刊物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e.在全国(或地区)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f.完成同行专家评审鉴定具有独创见解的重要业务报告三篇。

7.外语水平

7.1申报馆员资格的人员应掌握一门外国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的标准经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7.2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的标准经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8、破格晋升条件

8.1在具备基本任职条件,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外语水平的前提下,对于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或具有特殊业务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其学历、资历条件不够的情况下破格申请评审馆员或副研究馆员资格,其具体业绩应比正常申报的要求高一个档次。

8.1.1已具备规定学历,而资历不够,破格申请评审馆员资格,在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其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研究成果获部、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其他同档次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b.在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业务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参赛选手(含团体奖的参赛队员),或在省、市级业务径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参赛选手(含团体第一名的参赛队员)。

c.同行专家公认具有省、市水平的古籍版本鉴定等特殊技艺人才。

d.因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荐的专业人员(附推荐材料)。

8.1.2学历不够,破格申请评审馆员资格的,在符合8.1.1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必须通过一门专业基础理论和一门专业知识的考试合格。

8.1.3已具备规定学历,而资历不够,破格申请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在担任馆员职务期间其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经部、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

b.研究成果或部、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其他同档次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c.国内同行专家公认具有国家水平的古籍版本鉴定等特殊技艺人才。

d.因专业工作成绩卓著,经部、市级义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荐的专业人员(附推荐材料)。

8.1.4学历不够,破格申请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的,在符合8.1.3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知识的考试合格。

8.1.5考试的科目范围分别为:

a..专业基础理论:图书馆学概论、情报学概论、目录学概论等。

b.专业知识:文献资源建设、读者工组哦、中文文献目录、西文文献目录、图书分类、主题标引、连续出版物管理、古籍整理、社科文献检索、科技文献检索、图书馆自动化系统、图书管理等。

8.2破格评审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所必须通过的考试,分别由天津市图书、资料专业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天津市图书、资料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9、附则

9.1本标准中所列“大中型图书、资料单位”与“小型图书、资料单位”的划分标准,参照文化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界定为:

a.大中型图书、资料单位:县、处级以上并馆藏文献总量在30万册(件)以上的单位。

b.小型图书、资料单位:科级以下或馆藏文献总量在30万册(件)以下的单位。

9.2本标准中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学历及相近专业学历,即:图书馆学专业、科级情报专业、社科情报专业或从事图书资料现岗位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有关专业。后去学历人员可比照有关学历条件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9.3本标准为申请评审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的最低限度必备条件。标准中所提“获同行专家好评“由相应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结论。

9.4只允许在基础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明显超过本标准的情况下,适当放宽论著条件要求,反之,不能用论著条件超过标准代替其他必备条件。

9.5在图书、资料部门主要从事计算机、复印缩微、声像、机电设备技术工作以及翻译、编辑、出版、教学、美工等非图书、资料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9.6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学校等,其他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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